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

发布日期:

2021-11-21

浏览次数:

(一)基本条件: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18年8月31日前注册,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2.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3.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4.建设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且不超过3年(新成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发生的购置生产设备等费用视同为初始投资,不得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项目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二)专项条件:

1.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级及以上等级。


2.技术装备升级换代项目:

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本项所述新产品销售额,系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3.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3.1.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全额利息;

3.2.如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已实际获得《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3.3.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相对应的具体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名称相一致;

3.4.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 


(三)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1.智能化改造项目,补贴<5000万。

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级资助:

四级及以上,不超过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

三级的,不超过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

二级的,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该项目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2.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补贴<5000万

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3.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500万元贴息

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